工讀生真是帶塞,就這樣被上銬了。我現在有點懷疑,逮現行犯要上銬,是一個SOP的動作,不管實際情形如何,先上銬再說。
不然的話,實在想不透漫畫店工讀生,而且還是女的,對警察有什麼威脅性。
-----------------------------------------------------------------------------------警查違法租片 2淡大工讀生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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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前,台中縣一位在路旁摘兩朵波斯菊的婦人遭警方以現行犯上銬帶走,引發社會「警察濫權」爭議尚未平息,上周台北縣淡水警方演出翻版,將淡江大學附近光碟、漫畫出租店打工的兩名淡大女學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上銬帶回警局,並移送法辦,引發大學BBS站網友強烈撻伐。 警方在淡大附近光碟、漫畫出租店查獲三起違法販賣色情光碟及書刊案,兩名念淡大的女學生只是來店打工,賺點生活費,竟被警方依妨害風化現行犯上銬帶走,網友直指是台中縣摘兩朵花「兩元重刑犯」的翻版,質疑警方執法過當。 警方當晚將兩名大學生上手銬帶回警局偵訊,因時間已晚,遂留置派出所,隔天移送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後,未裁定交保,即准他們回去。 校方是在事後媒體查證時才得知此事,未能即時在女學生面臨警方「大動作」時給予協助。 淡水警分局十二日晚間在淡大校外的水源街二段附近漫畫、光碟出租店同步搜索,查獲「三一」、「白鹿洞」、「錦城」三家涉嫌違法販賣色情光碟、漫畫,查禁上百本書刊及一些光碟,將出租店負責人以及兩名打工的淡大女學生依妨害風化罪嫌現行犯帶回警局偵訊。 有網友以「跟漫畫店老闆聊天的內容」為題,指控警方連知名日本動漫畫「海賊王」,也以「暴力漫畫」為由查禁,並質疑警方認知「蠟筆小新露屁股就是色情」,更有網友懷疑警方在業績壓力下亂抓人,還有網友大呼:警察時代來了! 警方澄清,「海賊王」並未遭警方查禁,懷疑有人故意搧風點火。記者試圖連絡店家、工讀生,均以時機不適宜或不願評論為由拒訪。 |
7 則回應
見鬼啦,我今天下午才去白鹿洞租書,店裡瀰漫著詭異的氣份,
聽說查扣的書很多種,而且一進來就很不客氣的問誰是店長,
二話不說就...........
我覺得真的太誇張,雖然他這樣做是合法,不過動作太大,令人...........
剛看到以下新聞,我無言了……
查色情書押淡大工讀生 警方解釋緣由
台北縣淡水警方遭媒體報導,指上星期在淡江大學附近查扣色情漫畫時,把店內的兩名女大學生工讀生當場上手銬移送法辦,疑似執法過當,對此淡水分局今天連忙澄清表示,當時兩人告知警方本身是店裡的店長,並沒有提到自己是學生,而且警方也沒有當場將他們上手銬帶走,而是帶他們回警局後,隔天才在移送法院的過程中依標準程序上手銬。(李書璇報導)
平面媒體報導台北縣淡水警方上周在淡江大學附近的漫畫出租店查色情書刊,還把在出租店打工的兩名淡大女學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當場上手銬法辦,引發大學BBS站網友強烈撻伐警方過度執法;對此淡水分局副分局長曾永輝20號澄清表示,當時由於三家出租店中只有一家負責人在場,另外兩家則是由兩位自稱店長的一男一女出面,因此將他們帶回偵訊,當時並不知道這兩個店長其實是學生,而且是在隔天移送法院的過程中,辦好手續後才依解送人犯的標準程序上手銬,並不是像媒體報導的在漫畫店就把他們依現行犯上手銬帶回警局。
而對於網友指警方當時連知名漫畫"海賊王"和"蠟筆小新"都查扣,曾永輝也說並非如此,事實上當時警方在三家漫畫書店查扣的是兩套書籍"女豹"和"思春期的誘惑",原因是內容出現人獸交等明顯色情暴力,不堪入目的畫面,因此當場查扣三家共107本,曾永輝強調,當天查扣的就只有這兩套書籍而已,希望網友不要以訛傳訛。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220/1/1esqq.html
二、女豹"和"思春期的誘惑"共107冊絕對有問題,(  ̄ c ̄)y▂ξ雖然我對這種漫畫不熟,但女豹上網查只看到五本,思春期的誘惑也只看到四本,就算雙倍好了,算18本,一家漫畫店對這種漫畫大多進一套,淡水有三家,這樣算來,頂多五十幾本。
波麗士大人一向不都是這樣嗎?
只敢打小屁屁,不敢打老虎。
問他們為啥不敢打老虎
高官立委有錢人,他們會說他們只是出來混口飯吃,還要混啊!問他們為啥光打小屁屁鄉民,他們還是說出來混口飯吃,要多打些小屁屁多少賺點業績!
可惜他們打小屁屁沒誤打到立委的親戚之類的。
現在台灣可是天大地大立委大,一打到他們就吃不完兜著走囉。
唉~我最近就狂吃波麗士大人的虧。
看了條文,太扯了吧。這已經算是濫用了吧?
真神奇,難道警察他們沒有二元菊花的教育嗎?像二元菊花這種事情,通常會宣導吧?
合法!,,,,,,,,,,,,,但不合情!....不合理,,,
合法!,,,,,,,,,,,,,但不合情!....不合理,,,
不合理,連是不是合法都是問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規定: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目的依第1條規定,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 全,特制定本法。
從第20條規定可以看出,警察僅在「必要時」才能使用警銬,而且情節嚴重程度必須至少不低於條文例舉的三種情形。
從yeager大轉貼的新聞裡面,實在看不出來那幾個女大學生有作出這些暴力的舉動
比較暴力的是這些暴警吧,只敢欺負中年婦人和年輕女性
合法!,,,,,,,,,,,,,但不合情!....不合理,,,
合乎
人警性 (驚)聽人說 有一個警察不想抓同鄉裡沒戴安全帽,結果沒績效,所長還局長叫他罰站,鄉
民親們看到就請他們吃蘋果了,科科 (於是員警就趕緊被較進去了) ....不知道小編們沒有績效會不會罰站 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