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不該使特定人的資產,或是販售謀利的工具。
文化,是屬於全世界人類共有,開放,並自由使用。
OPEN 開放的本質是 FREE (自由!!免費!!)
剛看到中研院的法律專家, 林誠夏 先生貼出的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lucienchenghsia.lin/posts/10203799741713574?pnref=story
『英國智財辦公室:將已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公眾領域素材數位化,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利!!!(digitisation of Public Domain content does not create new rights over it)』

再過來看看故宮的「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http://www.npm.gov.tw/zh-tw/Article.aspx?sNo=02000039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台博文字第10300057621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第一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藏品圖像授權及
出版授權利用,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
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授權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藏品圖像:指由本院管理之藏品所製作之底片、照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
二、 出版授權:指申請利用本院藏品圖像,經審核同意後在本院監督或指導下完成印製出版品之授權行為。
三、 衍生品:指利用本院藏品圖像所製作之文化創意產品或出版品。
四、 權利金:指申請人向本院申請授權使用藏品圖像時應計收之金額,依授權類別不同,分為定額制權利金及比例制權利金。
五、 商品售價:指衍生品送審時之價格(含稅價)。
六、 商品總價:指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售價之總額。
七、 隨選列印:依申請人之需求,列印或印刷其所需之部分。
第三條 申請本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其利用類別及權利金
收費標準依「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權利金
收費標準表」(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表,如附表)辦理。
申請利用類別於收費標準表未規定者,本院得依收費標準
表類似可比照之項目辦理。
申請授權利用類別、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之認定,
依本院之認定為準,本院並得就提供藏品圖像數量、規格及使
用範圍為適當之限制。
第四條 藏品圖像授權申請程序如下:
一、 填載藏品圖像授權或出版授權利用之申請表。
二、 檢附設計樣稿、企劃書(格式不限)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交付申請文件後,本院進行文件及設計樣稿審
查,申請文件如有錯誤缺漏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補正。
四、 申請文件資料完備且通過審核後,本院即通知申請人
繳納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其作為營利用途者,應簽
訂授權契約書;其作為非營利用途者,應簽訂授權利
用切結書。
五、本院確認申請人繳費後,即交付所申請之圖像資料。
第五條 本院得將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業務部分委託法人
或團體辦理。
第六條 藏品圖像及出版授權利用之權利金優惠規定如下:
一、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如為非營利用途,得以收費標準
表五折計算。
二、 與本院有互惠關係之國內外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得以對等原則優惠。
三、 法人團體或個人捐助本院各項活動推廣者,其捐助金額於同一年度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以每達一百萬元為單位,本院無償提供藏品圖像一張,作為捐助者產品廣告宣傳及行銷之非直接營利目的使用,使用期限為二年。
四、 對本院學術研究、文物典藏、形象宣傳、創意設計研發及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之案件,繳交企畫書並經本院專案核定者,其權利金得以專案議約。
五、 本院因公務政策需要,得以公開徵求授權印製出版品或電子書方式辦理。但其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收費標準之五折。
六、 有關本院藏品圖像著作權合理範圍內之使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申請圖像授權者,應於圖版旁或適當位置載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等字樣;製成品完成後二個月內,應依約繳交樣品或產品圖檔二份供本院備查。
申請出版授權利用者,應於版權頁上載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授權監製」或依雙方議定之著作權歸屬方式登載標示;出版後二個月內,應依授權印製各類出版品契約書繳交樣品。
第八條 本院藏品圖像底片或數位圖檔借用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
原則。但申請人於到期前三十個日曆天內以書面提出申請延長
,並經本院同意者得依約延長,延長次數以一次一個月為限。
第九條 申請人於簽訂授權契約或授權切結書時,應繳交本院履約
保證金,其數額按繳交權利金之百分之二十計算;未達新臺幣
三千元者,得免收之。
前項履約保證金,於申請人依約履行完畢後無息退還;未
依約履行,除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視情節依第十條規定辦理。第十條 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已繳
交之權利金或其他金額不予退還: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未依本辦法第七條為載示。
六、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院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情事致本院受有損害者,本院得請求申請人賠償之,其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侵害本院權益時,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院得自行或委請公正第三人就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
情形進行查核,申請人有說明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
第十二條 若未向本院提出申請或未經本院同意即擅行使用本院藏品
圖像或盜版印刷時,本院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且得視違規情
節輕重請求支付權利金三至十倍或查獲商品總價三十至五十倍
數額之賠償金。
擅行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者於繳交權利金後,向
本院補提申請者,本院得酌情按最低標準計罰賠償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權利金收費標準表
一、 為學術研究或發表論文者(不限形式),每張圖像均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但使用於封面或封底者,每張圖像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二、 為非營利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者(不限形式),每
張圖像均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收。但使用於封面或封底者,每張圖像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計收。如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使用營利出版者,依本附表第六點辦理。
三、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育類用書者,每張圖像均以新臺幣五百元計收。但使用於封面或封底者,每張圖像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四、 定額制權利金按每張圖像之授權利用類別及出版品發行數量定額計算之;比例制權利金依出版品之商品售價及發行數量比例計算之。所謂發行數量係指初版時,按初版印刷量預付權利金,其後每年提供實銷報表,結算實際銷量。
五、 權利金係以使用藏品圖像之數量來計算。
六、 為出版發行書籍、報紙、雜誌、期刊及其他影音出版品(包括但不限於VCD、DVD等產品)者,依下列各項標準收費,出版授權期間屆滿,改版(再版)再次申請者,其權利金得按權利金收費標準表所定比例提高百分之二:
(一) 文稿非本院提供之書籍、報紙、雜誌、期刊等出版品,部分使用本院
圖像資料者 ,計收標準如下表:
權利金以新臺幣計算(含稅價) 數量
位置
與尺寸
1
|
4,000
4,001
|
8,000
8,001
|
12,000
12,001
|
16,000
16,001
|
20,000
20,001
以上
內頁
1/8頁
1,600
1,900
2,100
2,200
2,400
2,600
1/4頁
1,800
2,200
2,300
2,500
2,700
2,900
1/2頁
2,500
3,000
3,300
3,500
3,800
4,000
3/4頁
3,200
3,800
4,200
4,500
4,800
5,100
全頁
3,600
4,300
4,700
5,000
5,400
5,800
跨頁
5,900
7,100
7,700
8,300
8,900
9,400
封面/封底/書衣
7,200
8,600
9,400
10,100
10,800
11,500
書腰/書盒
10,000
12,000
13,000
14,000
15,000
16,000
浮水印/
書眉/書背
1,600
1,900
2,100
2,200
2,400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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