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大意大概是一名許姓男子性侵自己女友的女兒,被提告後以機車煞車線絞死少女,偽裝成少女自戕,今天被判無期徒刑。少女在 2006 年開始就一直被性侵到 2011 年長達五年,期間母親於 2010 年自殺過世,法官認為在少女找親生父親求救的這段期間,都有確實進行父親身份的照顧行為,所以判無期徒刑...
這件事非常弔詭,因為有將少女視為親生女兒照顧,所以性侵事宜就可以減緩嗎?雖然我對法律一竅不通,但是光用腳趾想就覺得非常不合理,假使我平常都會送吃的給早餐店老闆,所以我去偷早餐店老闆的錢就不用被警察抓走嗎?怎麼想都覺得不該抵消才對...,都殺了人卻不用死刑,該不會是找了古美門當辯護律師吧...,希望有懂法律的人可以說明一下。
1 則回應
不是早就死透了嗎,官商鈎結,圖利廠商,殺兩三個人不會死刑(還真的呢,算是罪犯出的名言),
連黑心商人都沒他們則了,讓物價亂漲不敢坑聲,真不知現在政府還能為人民做什麼,
當然包含執政或在野都同樣德行,選誰都不好,但又不能沒人。PS.鬼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