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今年的修正條文,其中第31條之1提到:只規定駕駛人行駛道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汽車駕駛人罰台幣3000元,機車駕駛人罰台幣1000元,而且不止於此,使用裝置可能會擴大範圍到平板與電腦。
此修正條文是在於「危險駕駛」的基礎之上,只要被認定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皆會被開罰,因此不再侷限於開車時「手持」講電話,像是上網、傳簡訊與使用 App 等行為,就是違反此條例,執法人員便可舉發並予以開罰。
請各位科科們多加注意,科新聞關心您
PS.有網友提出若是導航或是查地圖(Google Maps)時怎麼辦呢?相信警察大人自有評斷
4 則回應
警察自己也說執行上有困難。個人認為可能會使用高架型的攝影機來拍攝,但是仍然會有認定上的疑慮。
所以最後可能只是流於形式的法條...
若是對警察大人的評斷不滿意的話,還可以找民代開記者會然後落一句「社會自有公評」
" 只要被認定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
感覺很容易被無限上綱
開車吃便當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