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不怎麼聽音樂,但Now.in的事情鬧得頗大,相信不少人應該都知道了。很抱歉,我不知道要說什麼,我也不知道能做什麼。但我想我至少能夠寫一篇文章,盡量讓大家更了解這件事情。Now.in創辦人有寫了一篇文章,希望大家過去看一看。(看完其實讓我覺得,弱勢沒有資源的人真的是任人宰割的命運)
希望事情能夠圓滿解決。
延伸閱讀一:Now.in關站聲明
延伸閱讀二:另一個角度的文章(感謝mAn提供)
(Now.in這篇文章,我看了大概三、四遍,內心有點糾結。我想打官司應該很需要錢吧,想要捐一點,但不知道要怎麼跟他聯絡。不過我捐一點大概沒有什麼用,但若讀者有法律專才的話,希望能夠幫幫他。在這特別要提一下,想要捐一點錢是個人自己的主觀意見,與公司無關)
22 則回應
這篇太多不明究裡的人在不知所謂
看看now.in請律師發表的最新聲明吧.......
如果不是理虧就不會採這種聲明了 是是是你可以說輸給財團.....
我認為nowin是敗在一堆無視責任成本的使用者
至於大家舉的一堆案例......
.可說在時間地理環境型態的因素下都風馬牛不相及....... 懶得打
g+的相關討論還比較營養
nowin發的那篇文: 你自己設想服務漏掉了一些因素,不用拖創新下水找同情......
反正這服務被扼殺一定還有一堆人做的~
這絕對比 justin 和 youtube 還沒有問題
台灣喜歡扼殺自己的產業
就讓國外的人做
就是這樣而已
這是趨勢沒法阻止
能連商量都沒有就直接停掉 Now In 只能說台灣法律幹得好
台灣的著作權法真是惡法
反正這服務被扼殺一定還有一堆人做的~
這絕對比 justin 和 youtube 還沒有問題
台灣喜歡扼殺自己的產業
就讓國外的人做
就是這樣而已
這是趨勢沒法阻止
能連商量都沒有就直接停掉 Now In 只能說台灣法律幹得好
台灣的著作權法真是惡法
美國喜歡扼殺別人的產業,你看看那精美的MU…
所以美國的著作權法是善法?我不這麼認為就是了。
智慧財產的既得利益者vs盜版的既得利益者
剛好可以比看看誰的嘴臉比較醜惡
http://techorange.com/2012/03/07/interview-with-feng-who-are-copyright-law-protecting/
轉載:
著作權法保護了誰?
著作權原名稱叫做版權,因為挑出來維護利益的,是出版商。出版商要捍衛他們對某著作物出版發行的專有權利,那是財產權,而非人格權。
為了極大化自己 的利益,出版商尋求壟斷市場的機會,當出版業的進入門檻很高,這些出版商自然具備獨佔市場的優勢。但是,對政府與立法單位來說,他們也有平衡各方利益的責 任,所以將著作者的人格權也加入其中。
著作權法從出現在人類歷史上開始,就註定是著作權財產擁有者的利益遊說、鞏固的一連串演變過程。而每次出現公共爭議,都是這些媒介、載體出現技術創新,可能改變既得利益結構的時候。
為什麼大家都要聽要錢的歌呢 又不一定好聽
不要錢的好作品網路上不少 偏偏要去刺激那些老古板
不一定要用那些權權權的音樂阿
我對now in不熟 對他的印象也就只有廣播電台四個字
猜想使用者也許才是問題
失言請見諒
為什麼大家都要聽要錢的歌呢 又不一定好聽
不要錢的好作品網路上不少 偏偏要去刺激那些老古板
不一定要用那些權權權的音樂阿
我對now in不熟 對他的印象也就只有廣播電台四個字
猜想使用者也許才是問題
失言請見諒
問題在於所謂「不要錢的好作品」其散布者是否真的擁有該作品的相關權利...
這其實有點複雜(?
NICO上面的那些P,把作品放上去以後...依照NICO正常運作狀況,那些作品或許只能算是作者給予了公開播送權,而不一定有再製的權力...
...舉一個例子,我記得DVD時代,日本的DVD錄影機似乎會要求要專用光碟片才能錄影,而且節目放送階段也會加入旗標,定義允許無限錄製/允許一次錄製/不允許錄製,如果是允許一次錄製的節目,錄起來的時候旗標會變成不再允許複製。我很少用我家的機上盒,不過好像也有類似的設計...就算你有租錄影服務(沒錯,租),有些節目錄影就是按不下去
當然,那些P有直接把聲音檔丟出來給人抓的話這又和NICO無關了...
以前在交作業大學上班時曾經協助過這種著作權人團體發信來警告/要錢的事情,
跟這件事情有關的可能有:
1. 侵權跟營利與否無關. 老師和幾個學生做的實驗性校園網路廣播電台也被要求要取得著作權人團體的授權. 頂多是因為學校機關又沒有營利所以是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範圍內, 不用授權金或是授權金比商業性的使用低很多.
2. 說也奇怪, 交作業大學的學生理論上電腦知識應該比較豐富, 結果一堆人都愛用foxy那個x貨,
偏偏台灣的著作權人團體剛好也很會用foxy, 寄來的警告信都是直接把foxy的截圖印出來.
後來就跟去新生訓練的人說, 一定要特別強調不要用foxy了.
3. ezpeer 和kuro的案例很值得有心做平台的人仔細研究. 這兩個一個無罪一個有罪,
其實重點在一個始終都強調只做平台,是中立的,使用者要拿這平台交換什麼樣的東西與平台業者無關.
另外一個雖然也說自己只是個做平台的, 但是不僅在廣告裡面強調下載音樂, 還自己跳下去做, 找人把CD轉檔成mp3放上去給使用者下載. 現在有第六章之一, 裡面的規定也要仔細看.
4. 台灣著作權法的最大問題在於 太愛抄美國著作權法了, 偏偏抄得又很鳥, 山寨中的失敗作品,
以前都是找某會科法中心翻譯, 只是翻譯法條的人大概都不知道自己在翻什麼, 像第3條的用詞定義,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都是翻譯抄過來的,嚴格來說都有重複的地方, 用在網路上也有無法分辨行為的疑慮.
但是著作權法是有刑法處罰的法律, 怎麼可以這樣含混不清.
現行在學術傘的保護下,甚少有學生會去注意開發跟法律之間的關係
前篇自己的確很同情站長發生的事情,也替調查局這樣的動作很不以為然
但學校開設資訊法學的課程也不是開假的...只能說,.........學費
看了有點不勝感慨:又是一個「好傻好天真」的技術人誤入「社會」叢林的血淋淋案例。不過個人認為這件事最後頂多就是關站道歉,站主本人不致於落到身陷囹圄的下場。加上站主還年輕,希望他能把這件事當成一個難得的經驗,了解理想和現實是有不小差距的。
一個「分享」類型的網路服務、以為大家都會乖乖守法守規矩?這不叫「弱勢」,這叫做「搞不清楚狀況」:在開門營業之前沒有做好風險評估、沒有做過法律諮詢、也完全搞不清楚業界生態。講白了,這位可憐的站主在商業戰場的邊緣散步,卻根本沒想過會踩到地雷。
別人懂法律、有能力玩法律,然後你完全不懂怎麼跟這種人玩。別人用法律、用專利當武器來打你,你毫無招架能力,打輸了,能怪誰?而且別人懂法律,這代表他們花了很多時間鑽研這門學問。有能力玩法律,這代表他們花了很多時間精神和金錢來顧好人際關係。這些都是他們所付出的投資花的成本,也就是他們的無形資本。他們有資本,你沒有。在這個前提下,「公平」只不過是「齊頭式平等」換個方式的講法而已。
著作權是一部很鋪天蓋地的過時法律沒錯,但是絕不是版權人可以為所欲為。無論如何,有一件事是毫無質疑餘地:你弄了一個服務,允許使用者取用裡面的內容,這些內容不管是不是你放的,你都責無旁貸必須要有管理的作法。如果你提供的平台沒有審查、檢舉、封鎖、下架這些SOP,你經營的就是一個「協助不法內容公開散佈」的平台。「經營」是「Management」而不是「Profit」。這個東西是你的,你有管理權,不管你有沒有收錢,你都是在「經營」。而你的平台上有未經授權的非法內容,你自然脫不了關係。
創意可以無價,創意也同樣可以無價值。創意不是免死金牌,也不是讓你賺同情票的萬靈丹。講難聽點,如果任何創意都會有好下場,這世界就沒有乞丐了。一個好的創意要有好的作法。重要的是,你不是這個遊戲的主角,你沒有「主角威能」,你沒有制定遊戲規則的能力,就請乖乖依照遊戲規則來玩。如果你期望的是奇蹟式的「車庫創業」,那真的還不如去買樂透,機率還高一點。
如果你想要好好經營一個類似的平台,首先第一步你要了解音樂版權的特性。著作權法請用力給他 K 下去,法律顧問費用也是你必須要繳的學費。再來你要了解業界的「地盤」是怎麼劃分的。你剛起步,你是小蝦米,不要以為披上創意的外套、狹帶鄉民在網路「虛擬世界」的支援,就能讓你立刻變成大龍蝦。小蝦米就請先撿大鯊魚吃剩的殘羹,然後在不會被抓到把柄的前提下慢慢去踩別人的盤子。然後最重要的,就是不要「捨不得」放下你一手建立的小王國:找一個大企業,把你「踩盤子」帶來的威脅一舉轉化成大企業可以立即獲利的條件。這才是現實世界裡實現你的「夢想」最實際的作法。
參照Winny作者
2009年10月8日,經過約四年的訴訟,大阪高等裁判所二審宣判,推翻一審判決,金子勇獲判無罪;審判長小倉正三指稱,無明確證據顯示金子勇是以幫助侵權為目的而開發Winny,若以不清晰的基準而將軟體開發者入罪,會令他們對開發軟體卻步。
其實不用提到 Youtube 跟 土豆
光是 xu??e 跟 y?m?空 就知道,所謂的財團保護跟 個人個體戶 差別在哪
/**********好像是簽名檔**********/
http://mesak.wablog.info/blog/
在為這一篇嘆息時,也許可以對照另一篇:攻獨人牲:回應羅大佑,音樂市場的敵人不是賈伯斯,而是全體消費者
本文提到,建站者「弱勢沒有資源的人真的是任人宰割的命運」,唱片業的相關人等不也一樣嗎?張培仁,前魔岩唱片的總經理,回應裡提到了盜版對唱片業造成的傷害:「還要看著做盜版,光碟 銷售和檔案分享的人,踩在唱片業的屍體上成為億萬富翁。」
現在是連廣播也要取得授權的年代,前幾年就有警廣因為播放歌曲而被某著作權團體告。
雖然我也認為著作權的範圍過於嚴苛,但是法令是這樣走,也只能照做。
現在除了想辦法幫助弱勢的創新者外,還是必須追本溯源,去找那八大影音公司,利用群眾的力量,解放著作權過於嚴苛的限制。
但是又談何容易?
照樓上的說法, 我們可以"順便"關心一下, 如果在半年內有任何大X團提出類似的服務, 那就肯定是黑暗兵法無誤(蓋章)
※你的創意沒錯, 你錯在擋到我未來的財路!?
照樓上的說法, 我們可以"順便"關心一下, 如果在半年內有任何大X團提出類似的服務, 那就肯定是黑暗兵法無誤(蓋章)
※你的創意沒錯, 你錯在擋到我未來的財路!?
你猜測是個人的想法自由喔,我沒意見XDD
如果時間點接近,嗯.....在看看吧
content aggregation產業真的獲利會回到『最初』的那位手上?
亦或是..........?
看完創辦人的文章,說不懂法律我有點納悶,就算不熟整個著作權的法律,從Napster、Kuro到ezPeer,過去都發生過這麼多案例了,在創業時,難道都沒有想過『公開播放音樂需要授權』的問題嗎?事實上應該知道,不然又為什麼要去找MUST談呢?
我記得有個藝人 也有在 Now in 線上當DJ 幾天
現在我只能散布支持林同學,希望他能夠振作起來
/**********好像是簽名檔**********/
http://mesak.wablog.info/blog/
奇怪,文章內有提到它有前往Must洽談授權事宜
那邊的後續呢?該不會失敗之後馬上就被法辦了吧?
這裡有一篇不一樣的聲音
一個常聽得電台,創意的構想
就這樣被扼殺在財團的黑手下...營利?沒有儲存空間放檔案來販售是營利?
旁邊放少許廣告是營利?真替學弟感到不值,即使跟他不熟
唱片業者要是認為只有實體範賣才是獲利唯一管道
那...不多說,數位化的情況下,出版業都在想辦法轉變,只有你們還在原地
但或許可以說,只能台灣才能這樣做,國外不行(另一種意思)
一個常聽得電台,創意的構想
就這樣被扼殺在財團的黑手下...營利?沒有儲存空間放檔案來販售是營利?
旁邊放少許廣告是營利?真替學弟感到不值,即使跟他不熟
唱片業者要是認為只有實體範賣才是獲利唯一管道
那...不多說,數位化的情況下,出版業都在想辦法轉變,只有你們還在原地
但或許可以說,只能台灣才能這樣做,國外不行(另一種意思)
你知道創辦人的聯絡方式嗎?想要盡自己能力範圍內支持他一下Orz
抱歉了,因為不熟,所以沒有去注意這事情,現階段,我想也不好去打擾他
BTW,上面有人提到不一樣的聲音,好奇點進去看...我笑了
笑得不是文章內容,而是他撰文所面向的的族群跟站在他背後的那些..怎麼說,人嗎?
到底也不是讀法律的,所以不好說什麼
第4點:
透過Internet,讓使用者隨點、就能隨播(或下載)的這種權利,也被著作權法特別加以保護
...NOW.in有歌單模式阿..!?
串流錄音(下載)這技巧沒什麼,抓個軟體key上網址大家都會,隨點?也許即時留言板算吧
但私心還是覺得,不清楚Now in真正的運作方法,在多猜測其實都是『猜』
也許真的有違反吧!?也許沒有,現階段就是抓你下來再說
他們去談版權問題就表示有注意到這回事,也談到算是最後階段,都已經走到這一步了才被人抓下
幕後真的發生什麼事情的確耐人尋味。
>都已經談到版權買斷的價錢與時限,怎知檢調忽然登門。
格外諷刺的一句話..
著作權被濫用的現在,真的是保護創作人還是財...嗯,我沒說
留給法律去解釋,希望玻璃娃娃效應不要再次出現
一個常聽得電台,創意的構想
就這樣被扼殺在財團的黑手下...營利?沒有儲存空間放檔案來販售是營利?
旁邊放少許廣告是營利?真替學弟感到不值,即使跟他不熟
唱片業者要是認為只有實體範賣才是獲利唯一管道
那...不多說,數位化的情況下,出版業都在想辦法轉變,只有你們還在原地
但或許可以說,只能台灣才能這樣做,國外不行(另一種意思)
你知道創辦人的聯絡方式嗎?想要盡自己能力範圍內支持他一下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