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錯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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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68 m 12/03 zb □ [公告] [ ... ] 與 ta497636 水桶懲處事宜
>>>> 作者 zb (水 泮 居) 看板 Key_Mou_Pad
>>>> 標題 [公告] o5432100 與 ta497636 水桶懲處事宜
>>>> 時間 Mon Dec 3 16:12:25 2007
ta497636
奕之華雖然為前任鍵鼠版版主,但現在也只是版友,
而與他的消費疑慮,也請在他的論壇,或是私下去信與他討論,
這樣公開指名,非常不妥,
而閣下所發的這篇指明文章,討戰意味濃厚,
本版未禁過戰文,但是對於"人身攻擊方面",判定非常的嚴格,
如果說真的有問題,請詳述,圖文並茂的敘述,讓其他版友也能了解狀況,
而不是用三言兩語帶過,便直接指名要求處理回應。
基於對此版文章風氣兩年來的判斷,
判定閣下為蓄意討戰,水桶半年。
以上兩位如對判決有異議,請向戰高群組申訴。
若已過水桶期限,請寫信向版主申請解除水桶。
另外要嚴正聲明,
在其他論壇的糾紛,請勿帶到本版,
並非每個人都有在各式論壇出沒,
帶過來讓大家一起吵,並不會讓原始討論能走向您希望的方向。
此公告後,以後類似狀況的文章,一律劣退處理,
標準為版主自由心證,若無法接受,請向戰高群組提出申訴,
謝謝。
※ 編輯: zb (12/03 16:45)
原因在
10055 的推文中.
10067 的主文.
已經超過不惑之年的人了, 羞愧得無地自容!
13 則回應
說真的~~我到是覺得
幹麻又把花大扯出來講
關花大啥事? 純個人行為罷了
請zb改一下公告~他還不肯= =
他在煎.也不會變丁骨牛排......
嗯嗯,在煎在煎。
煎的好! :roll:
台端所指罪犯, 刻正服刑在煎.
是因為被害人沒出面.放棄訴訟.不然還要多加幾條..
1.公然侮辱罪
2.名譽賠償
3.精神賠償
4.各大網站網頁.公共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你自己算算吧....
到時可能是每人丁骨牛排一客
XD
那位aboutgucci真是的,一段時間不上來,一上來就般石頭丟我、壓我還滾一滾勒。
嗚~~~
走錯一步路,步步錯。
20000
萬千百十元 >"< 兩萬元!!!
籌不出
去搓草繩
一樓的我又沒分到好處,
而且我也不混那個怕太太俱樂部。
要推當然推4樓的,
一個人還可以分到一罐飲料。
顫抖的小聲請問jackfish:
您說的判決是一樓的還是4樓的?
這個判決算是公正....
XD
...................
本高等法院.依照案情以及被告口訴.以及多方收證.
傳喚多位證人出庭.多位證人指出反駁證詞摘要如下:
1.被告在案發當時.已出現神智不清.嗑藥過度的現象.經查證屬實.已是多年舊疾.也擁有醫院證明.
2.被告當時出言有待挑釁意味.純屬用詞不當.經了解後.被告非相關語文系畢業.對於用詞方面有待加強.畢竟是教育部出問題.打砲=放鞭炮.都可以認同的時候.實非被告之罪.
3.關於被告"人身攻擊部分"則是為被害人著想.基於求好心切.為利基的情況下.宛如師長對於學子之教導.發自於"愛之深責之切".並非有意.且被害人已撤回訴訟行使權.
經陪審團初議如下:
待念被告乃為初犯.且並無蓄意以言論傷人.加上被告具有悔意.被害人也撤銷告訴.以上除用詞不當外.其餘均不成立.
大法官定案:
經由供詞.證人.證物.及多方採證.最後聽由陪審團討論後判決如下:
茲念於初犯並非惡行重大.而且已有悔過之心.判決緩刑2年.併科公益罰金新台幣20000元整.共做輔傷健談訪所有人員.交保後當庭釋放.
不得異議..
已經判刑確定, 我自知罪行明確, 放棄上訴. 目前已經發監執行.
受刑人要等會客的時候才能見客.
看不懂~~~~
請把前因後果"說清楚.講明白"
只有後果~~~~霧煞煞~~~~
還是來找我喝酒紓解壓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