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Google 與北市府鬧得滿城腥風血雨的 Android Market 事件,因北市府認定 Android Market 付費機制不符合七天鑑賞期而對 Google 開罰100萬,導致 Google 暫停販賣收費軟體並提出訴願,今天北市府法規會表示北市府對Google的裁罰一切合法。
很可惜的時間過了快一年,政府依舊沒有對數位下載這一塊做更多的法律規範,原本期待雙方可以坐下來共同研討更好的解決辦法,如今依舊是一場空。不只是 Android ,電腦與手機也有越來越多的軟體提供線上商店購買服務,北市府以 Google 在台設有據點為由,指 Android Market 不符合法規,逕而對 Google 開罰,實在相當有爭議。
不過對於原先 Android 的付費 App 可於15分鐘內退費,超過15分鐘需直接聯絡原開發者,筆者認為 Google 若可幫忙處理退款作業,或許也能讓使用者輕鬆許多。不過講這麼多,兩邊持續僵持不下,受害的不只是 Android 用戶,還有許多 Android 相關廠商與開發者啊.....
可以罵聲:操你X的台北!!!(源自海角七號台詞)可以嗎?可以嗎?可以嗎?
------------------------------------------------------新聞原文如下------------------------------------------------------
拒7日鑑賞期 谷歌訴願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許雅筑台北3日電)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今天表示,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認定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依法Google必須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北市裁罰Google新台幣100萬元合法正當。
台北市法規會指出,訴願過程中,Google抗辯並非Android Market經營者,但經濟部訴願決定書明指,Google集團網站上可見台灣辦公據點,且Google有招募Android Market網站相關員工、負責推動台灣網站業務,認定Google有參與Android Market的管理經營,為共同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可列為處罰對象。
法規會表示,Google又抗辯Android Market是網路交易平台,但經濟部認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使用的相關契約條款、網路環境均屬於業者附隨提供的服務,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範疇。
況且,程式開發者欲在Android Market上販售軟體,必須以Google擬定的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程式也只能在Android Market使用,因此認定其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付費軟體下載,並直接對消費者收費營利,而Google對於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實質影響。
經濟部訴願決定書指出,消費者在Android Market網站提供信用卡等資料並完成軟體下載後,買賣契約即成立,此舉屬「郵購買賣」,符合消保法中「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要件。
決定書指出,Google在北市府要求的限改期間後,仍未修改相關服務條款或建立退款機制,導致網站暫停服務前已付費交易的消費者無法行使法律賦予的7日猶豫期權利,未盡改善義務,因此駁回Google訴願。
法規會主任委員葉慶元呼籲Google尊重台灣法律及消費者權益,儘速重新開放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銷售。1010203
新聞來源: 中央社
------------------------------------------------------新聞原文如上------------------------------------------------------
44 則回應
(本文已自行刪除)
政府依法行事並沒有錯,不能抓來當狗罵
政府一直以來都是做牛做馬然後被罵的角色,繳稅是要官員做對的事情,把稅金當成他們的薪水給他們去推行惡法,就算法律上沒問題依舊討罵。政府被許可接受的唯一讚美,是選票。
股溝部分並沒有提出一個可令執法單位信服的方案
執法單位也提不出股溝信服的方案,沒有交集自然沒有結論。就像兩黨候選人的政見會被提出自然有他的道理,但是常常沒有交集。
盜版
這串的主題和盜版無關,你也不必拿這個來說嘴塞內容。
全球性政策,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此地法不通,宜不做付費服務。
Well... 身為一個Android Market 的付費消費者, 考量消費(已購買的App超過150+個以上)對自身的重要性, 希望 Google 能再上訴, 如果就此停手, 永遠退出台灣, 那麼到底誰是贏家? 誰是輸家? 到時只能說台灣市場太小, 成為另類亞細亞的孤兒罷了... 看來是要想辦法申請一張美國帳單地址的信用卡, 再加上 Market Enabler 再加上 Superuser ...
Google一直以來的態度都是這樣的:在不違反公司原則的情況下遵守當地法律。
google有所謂的Google審查:根據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公司條款減少或移除搜尋結果,
並且可以從透明度報告了解各國政府提出了幾次的移除要求,
Google在德國法國按照當地法律,移除了種族主義、納粹主義的搜尋結果;
Google在澳洲、紐西蘭及印度按照當地法律封鎖該國政府認為違法的blog;
Google在中國起先也是配合中國政府審查搜尋結果,但中國政府得審查作業太黑箱,並且違反人權,在同時承受國際壓力與中國壓力之下,google搜尋退出中國市場;
Google這次在台灣的情況也一樣,公司政策無法配合台灣法律,所以只能下架退出台灣市場。起先台北市政府開罰合法,之後Google退出台灣市場也不違法,因此現在變得因為遵守台灣法律反而台灣消費者權益吃虧了。
多數人會把這次付費Android Market的情況變成是二選一,簡化成是Google的錯還是台北市政府的錯,我認為這可不是個可以這樣二分法的問題,雙方都有過失,
以Google這邊來說,我認為15分鐘是有些太短,但對app的使用情況來說7天卻又太長,是不是能有折衷的期限,另外是下架之後的處理,原先有付費購買app的人在下架之後並不見得能順利更新,這點google也不是做得很好。
而台北市政府這邊,最大的問題就是台北市政府不斷的強調自己依法行政,然後又搬出其他公司說你看別人都能遵守啊,一副就是你google不聽話我就給你好看的態度。但是又不想想這消保法的郵購規定已不合時宜,對現在數位內容的消費型態有所落差,政府機關雖然有重新審視這消保法的修法問題,但是又拖拖拉拉,於是成了市政府說現在我依法要罰你,但中央說可能將來要修法的矛盾情形,難怪google就先退出,等修完法再回來好了。
整體來說我還是認為政府方面問題比較大,台北市一副我天龍國的差勁態度,而中央要修法也不快點。
不過在他們協商的過程中,我倒認為台北市政府有提出一個聽起來不錯的方案,就是google要能夠偵測這app買回去之後有沒有開啟程式來用,如果消費者買了app卻沒開啟,那就可以在7天內退費,做到"7天猶豫期"退貨而不是7天鑑賞期,但google沒有接受這個方案,是實作上有困難,還是怕又有什麼漏洞可以鑽就不曉得了。
不過在他們協商的過程中,我倒認為台北市政府有提出一個聽起來不錯的方案,就是google要能夠偵測這app買回去之後有沒有開啟程式來用,如果消費者買了app卻沒開啟,那就可以在7天內退費,做到"7天猶豫期"退貨而不是7天鑑賞期,但google沒有接受這個方案,是實作上有困難,還是怕又有什麼漏洞可以鑽就不曉得了。
若是如此,市政府又怎會是堅持自己的立場,鐵板一塊,非要開罰不可呢?
一刀切兩分法是股溝自己造成的,法律不願遵守,別條路不願走,卻選了三輸的暫停市集營運,這難道要怪到市府頭上?
話應該不是這麼說的吧。
三輸? 只有消費者輸了吧? 天龍國政府一直以為他們是贏家~所以態度才那麼強硬.不是嗎?
修法是一定要的,沒有人說不支持修法。
可是在修法之前,政府依法行事並沒有錯,不能抓來當狗罵(某網友所言),謾罵的行為是錯誤的。
股溝部分並沒有提出一個可令執法單位信服的方案,這是股溝的錯。
你股溝提出一個把軟體存在記憶卡裡的方法,Android market提供軟體購買,會不會被盜版是你的事情,與政府無關,政府不會管你技術層面的問題,那是股溝要負責解決。
蘋果的App Store也有盜版問題,他們並沒有拿這個來當藉口。
微軟的XBOX 遊戲也(可能)有玩七天破關然後要求退費的問題,他們也沒有拿這個來當藉口。
唯獨為何股溝問題這麼多?這是他們自己要去想的問題,與政府無關。
至於說什麼全球性政策就更瞎了。入境隨俗,因地制宜是做事的基本常識,根本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唯一真理,拿來當搪塞的藉口不過是凸顯自己的無能。
少在那裡一定要找一方來砲,真的想要理性的講,那 Google 現在的做法才「合法」,才正確。
今天我沒有辨法配合當地的法律,我退出還要被你罵無能?
算了吧老兄,在商言商,我們講的殘忍一點,與其浪費工程師的時間與造成全球性問題的隱性成本,放棄台灣市場才是現階段最有利的做法,人家不是無能,只是考量的比你多一點罷了。
不是會兇會罵就會贏,Alien 兄從頭到尾都是理性的在講述一件事情,你卻只看到你想看的段落,然後繼續罵 Google,有意義嗎?
希望你接下來不要拿出什麼台灣不團結還是什麼政府幫人民爭取權利還要被XX之論的觀點來回我,
給點新招。
我不喜歡民粹,我只是就事論事。
從我的角度來看,一個政府官要做這件事前,就應該要考量到可能發生的結果,並做好該有的沙盤推演,很明顯的,某位先生的功課看來沒做夠,導至事情現在完全沒有漂亮的結局可以發生。
如果政府的每件事情都要硬幹,那不叫依法行事,那才真的叫無能,法本來就是人定出來的,
依法行政沒有錯,但其實法後面都留有很多解釋的空間,不然很多判決不會這麼講究「情」的層面。
重申我自己對這件事的看法跟立場,免得有人要攻擊的時後方向錯了。
我並沒有反對或指責台北市政府在這件事情上面依法行政的部份,
但我看不慣明明人家就守法的下架了,卻還要被你引發民粹來攻擊,
連不提供服務的權利都要被質疑。
在這件事情上,一整個看的出來是一個完全沒有經過考量的策略,
都打到人家將軍了,你才要來翻桌,會不會太晚了?
修法是一定要的,沒有人說不支持修法。
可是在修法之前,政府依法行事並沒有錯,不能抓來當狗罵(某網友所言),謾罵的行為是錯誤的。
股溝部分並沒有提出一個可令執法單位信服的方案,這是股溝的錯。
你股溝提出一個把軟體存在記憶卡裡的方法,Android market提供軟體購買,會不會被盜版是你的事情,與政府無關,政府不會管你技術層面的問題,那是股溝要負責解決。
蘋果的App Store也有盜版問題,他們並沒有拿這個來當藉口。
微軟的XBOX 遊戲也(可能)有玩七天破關然後要求退費的問題,他們也沒有拿這個來當藉口。
唯獨為何股溝問題這麼多?這是他們自己要去想的問題,與政府無關。
至於說什麼全球性政策就更瞎了。入境隨俗,因地制宜是做事的基本常識,根本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唯一真理,拿來當搪塞的藉口不過是凸顯自己的無能。
不過在他們協商的過程中,我倒認為台北市政府有提出一個聽起來不錯的方案,就是google要能夠偵測這app買回去之後有沒有開啟程式來用,如果消費者買了app卻沒開啟,那就可以在7天內退費,做到"7天猶豫期"退貨而不是7天鑑賞期,但google沒有接受這個方案,是實作上有困難,還是怕又有什麼漏洞可以鑽就不曉得了。
若是如此,市政府又怎會是堅持自己的立場,鐵板一塊,非要開罰不可呢?
一刀切兩分法是股溝自己造成的,法律不願遵守,別條路不願走,卻選了三輸的暫停市集營運,這難道要怪到市府頭上?
話應該不是這麼說的吧。
其實我忘記這部分是哪裡看來的,現在一時找不到當初的新聞,就當他真的是北市府提出來的好了,這個方案聽起來好像不錯,實際上執行起來是不是會有其他的問題衍生還不知道,畢竟北市府不是做軟體開發的,只是認為理論上可行,系統能不能這麼改也不知道,比如說若是透過網路偵測那只要開啟app時不要連上網就不會被偵測到,若不是透過網路偵測,那是不是需要修改所有的app程式碼? 另外是不是反而會產生隱私問題。
而另外北市府也提出app試用版的方案,但app提不提供試用版是取決於軟體開發業者而不是google,除非google強制要求app有試用版才能上market,或是台灣只能買到有提供試用版的app,但這又更與google的策略違背了。而且,這試用版是不是能符合現有消保法的"充分檢視"商品也是個問題,一般網購盒裝軟體只要有外盒說明就算充分檢視,真的拆封安裝了是不能退的,而market上同樣有說明跟軟體截圖,還能試用15分鐘難道不算"充分檢視"? 反而若是功能限制的試用版是不是又會有不算"充分檢視"的問題。
台北市政府除了給這兩條路外,剩下的主張就是一定要有7天鑑賞期,google下架不賣,北市府又呼籲google要盡快讓附費market回來,這樣算不算強硬?
最後,還是回到消保法已經不符合現有消費型態,所以會不斷出現各種衝突,好,就算google遵守台灣法律提供market的app 7天鑑賞期好了,那前面說的蛋糕呢?網購蛋糕也要符合七天鑑賞期嗎? 網購水餃、宅配布丁是不是也要有鑑賞期? 數位音樂、串流電影、電子書籍要如何提供7天鑑賞期? 對蘋果來說app store是只賣軟體的,itunes的音樂、電影在台灣是沒有賣的,但是對google來說電影電子書都是透過market販賣的;YouTube、Netflex將來若要在台灣提供付費線上串流電影會不會違反消保法? 電影要如何才算充分檢視? 預告片算嗎? 包裝外盒圖片算嗎? 將來蘋果iBook教科書也要能7天退貨嗎?
當年訂定消保法的時候可沒有這些東西,今天google這件事只是凸顯了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善,如此才更有協商的空間,但台北市政府不考慮當個帶頭敦促中央修法的先驅,而是不斷強調自己依法行政,強調google不尊重台灣法律(google可是為了不違法才下架的),強調其他業者都能遵守,但又要求你google要開market。使得保護消費者的消保法反而影響了消費者權益,這才是每個人都不樂見的。雖然現在台灣的線上電影、音樂、電子書的商業型態還沒發展起來,但這是將來的大勢所趨,當所有數位資訊內容都成為雲端產品的時候消保法該如何適從?
因此,治本的方案,是中央要對消保法修法,對於現在新型的電子商務型態做出更適合更能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不只是android market,所有的沒有實體的線上音樂、電影、電子書都要考慮進去;甚至網購蛋糕布丁阿舍乾麵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退貨才能兼顧消費者權益又不至於傷害廠商。修法不見得是要放google過關,而是要讓消保法更符合時代(說不定修完法之後android付費market仍然違法也是有可能的XD),所以會有出版業的4大公會出來敦促政府修法,所以會有廣大消費者站在google方(不過比起怪台北市政府,更應該敦促中央修法),否則將來更多的數位商務型態跟消保法的衝突只會更多,現在不修法何時要修? 修法! 修法! 修法! (鮑爾默咆嘯狀)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不是工會成員,我繼續不說話;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還是不說話;
最後,他們奔向我來,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總算還是有少數願意理性討論的網友...
看到那些成天只會天龍來天龍去嘴巴除了噴糞以外啥都不行的留言就很無言。
現下Android OS並無法針對某個APP是否被開啟來去做回報機制,另外最大的問題是
一部被root過的手機(root行為本身並不違法),只需透過可免費下載的android SDK就可輕易把APP給挖出來...然後就可以到處散佈了。封裝好的APP檔案甚至沒做類似DRM的機制...
Google本身有android APP漏洞的考量(超容易盜版),北市府有必須依法行政不能自行解讀法律的立場,說起來雙方都不算有錯,有錯的是落伍的法規。
但還是哪句老話:執法(行政)單位無權解釋法律,只能照實執行,也沒有權利修法(不然五權分立就亂套了)。
不滿的網友該做的是督促議員立委(立法)盡速修訂合宜的法條,而不是把執法單位當狗罵,不然只是凸顯自己法治素養的低落與可笑。
不過在他們協商的過程中,我倒認為台北市政府有提出一個聽起來不錯的方案,就是google要能夠偵測這app買回去之後有沒有開啟程式來用,如果消費者買了app卻沒開啟,那就可以在7天內退費,做到"7天猶豫期"退貨而不是7天鑑賞期,但google沒有接受這個方案,是實作上有困難,還是怕又有什麼漏洞可以鑽就不曉得了。
若是如此,市政府又怎會是堅持自己的立場,鐵板一塊,非要開罰不可呢?
一刀切兩分法是股溝自己造成的,法律不願遵守,別條路不願走,卻選了三輸的暫停市集營運,這難道要怪到市府頭上?
話應該不是這麼說的吧。
Google一直以來的態度都是這樣的:在不違反公司原則的情況下遵守當地法律。...(恕刪
理性的好文...
台灣人真的很喜歡二分法...選一邊站之後就認定別人的觀點是錯的...
這真的很糟糕...
今天的新聞: Google按當地法律 封鎖敏感網誌 澳紐印率先試行
嘿!Blogger可以依當地法令行事,Android Market卻不行,這是什麼邏輯?
經濟部解釋令講得很清楚:「Google集團網站上可見台灣辦公據點,且Google有招募Android Market網站相關員工、負責推動台灣網站業務,認定Google有參與Android Market的管理經營,為共同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可列為處罰對象。」
簡單講,Android Market 是你股溝架設、招商、廣告、維護的,豈有只享法律權益,不盡法律義務的可能?
沒想到還這麼多人為虎做猖,道理何在?
今天的新聞: Google按當地法律 封鎖敏感網誌 澳紐印率先試行
嘿!Blogger可以依當地法令行事,Android Market卻不行,這是什麼邏輯?
經濟部解釋令講得很清楚:「Google集團網站上可見台灣辦公據點,且Google有招募Android Market網站相關員工、負責推動台灣網站業務,認定Google有參與Android Market的管理經營,為共同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可列為處罰對象。」
簡單講,Android Market 是你股溝架設、招商、廣告、維護的,豈有只享法律權益,不盡法律義務的可能?
沒想到還這麼多人為虎做猖,道理何在?
有些人一直說google不遵守台灣法律,這有問題
應該這樣說
按照現在台灣的消保法,google必須提供7天猶豫期,
因此原本google的付費android market違法 (即使這條法已不合時宜),
所以台北市政府開罰100萬,而且若不改善得以連續罰,
在這情況下,google為了配合台灣法律,有2條路走:
方案1.付費android market提供7天猶豫期,合乎台灣法律 (但影響開發者權益)
方案2.付費android market退出台灣市場,也合法 (但台灣消費者想買卻買不到)
google選擇了第二條路,再協商或等待台灣修法,並不違法,
法律義務是如果你要賣,就必須提供7天退貨,你不提供7天退貨,那就得開罰並下架,
經濟部是認定台北市政府一開始罰的100萬合法 (即使這條法已不合時宜),
但法律義務並沒有說google不能退出市場。
今天的新聞: Google按當地法律 封鎖敏感網誌 澳紐印率先試行
嘿!Blogger可以依當地法令行事,Android Market卻不行,這是什麼邏輯?
經濟部解釋令講得很清楚:「Google集團網站上可見台灣辦公據點,且Google有招募Android Market網站相關員工、負責推動台灣網站業務,認定Google有參與Android Market的管理經營,為共同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可列為處罰對象。」
簡單講,Android Market 是你股溝架設、招商、廣告、維護的,豈有只享法律權益,不盡法律義務的可能?
沒想到還這麼多人為虎做猖,道理何在?
你有用過Android嗎?(繼續幫你按噓中
支持「立委」修法
也支持不論修法前後「行政單位」皆積極執法
對死刑我也是同樣的觀點
支持「立委」修法
也支持不論修法前後「行政單位」皆積極執法
對死刑我也是同樣的觀點
完全贊同...
而且從蛋糕那個案例來看...
消保法真的該修法了...
所以我現在都在改用第三方Market(喂,可以僵持這麼久是不是台灣的市場小到可以忽略阿(攤手
http://news.epochtimes.com.tw/11/2/15/158788.htm
去年的新聞. 消基會董事長很堅持網購蛋糕也要適用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指出,網路宅配美食商機龐大,一年達二百億,消費者相關權益需要把關。消保法保障消費者郵購、網購商品,享有七天鑑賞期、猶豫期,即七日內可退貨,無須說明理由,且不用負擔任何費用。(這是中時寫的)
只是那時這個新聞好像波瀾不驚沒甚麼人理會.
真是操你x的台北,操你x的北市府
操你全家的葉去死
天龍人天龍官,還真以為自己是世界政府有黃金電話蟲嗎?
面對這種政府,我可以要求在520鑑賞期內把總統退貨嗎?(520前還沒正式上任算鑑賞期)
Fayever嘛...so I don't care.
我繼續自稱領有台灣身分證的國籍不明人士就好。
操你媽的台北
操你媽的Google!
「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認定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依法Google必須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北市裁罰Google新台幣100萬元合法正當。」
Google明顯違法,市民不支持政府對違法企業開罰就算了,還罵依法行政的政府?
這什麼世界!
還有,不是「北市府法規會表示北市府對Google的裁罰一切合法」,而是「經濟部認定北市府法規會對Google的裁罰一切合法」!
你們這些編輯麻煩看清楚,邏輯搞明白,不要讓罵Google的話也罵到你們身上!
操你媽的Google!
「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認定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依法Google必須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北市裁罰Google新台幣100萬元合法正當。」
Google明顯違法,市民不支持政府對違法企業開罰就算了,還罵依法行政的政府?
這什麼世界!
還有,不是「北市府法規會表示北市府對Google的裁罰一切合法」,而是「經濟部認定北市府法規會對Google的裁罰一切合法」!
你們這些編輯麻煩看清楚,邏輯搞明白,不要讓罵Google的話也罵到你們身上!
合乎某些國家與地區的法律也不代表這個企業有道德及正確
舉例說:
一:中國大陸需要電腦先安裝 綠壩花季護航 才能在中國出售,某電腦公司出來大力支持
二:中國大陸網絡需要實名制,某通訊/BBS軟件公司出來大力支持
三:中國大陸需要電郵公司提供客戶資料包括電郵記錄供法證人員舉證客戶言論傷害大陸國家形象,某電郵公司支持
四:美國曾要求所有加密軟件都帶有後門,某加密軟件支持
操你媽的Google!
「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認定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依法Google必須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北市裁罰Google新台幣100萬元合法正當。」
Google明顯違法,市民不支持政府對違法企業開罰就算了,還罵依法行政的政府?
這什麼世界!
還有,不是「北市府法規會表示北市府對Google的裁罰一切合法」,而是「經濟部認定北市府法規會對Google的裁罰一切合法」!
你們這些編輯麻煩看清楚,邏輯搞明白,不要讓罵Google的話也罵到你們身上!
除了蠢以外 我不知道該說什麼
樓下你說呢?
台灣七天鑑賞期試用以下商品嗎?(一)易於腐敗或過期者、(二)客製化商品或服務、(三)易於複製之商品(不規定或限定為數位化商品)、(四)一次性消費之商品或服務、(五)射倖性之交易客體、(六)其他客觀上有難以退回或不能退回者。
我可以上網買生魚片、牛奶,不放冰箱,然後等五天再退貨嗎?可以上網買彩券股票、,然等第五天在退貨嗎?
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適合七天鑑賞期的。
台灣七天鑑賞期試用以下商品嗎?(一)易於腐敗或過期者、(二)客製化商品或服務、(三)易於複製之商品(不規定或限定為數位化商品)、(四)一次性消費之商品或服務、(五)射倖性之交易客體、(六)其他客觀上有難以退回或不能退回者。
我可以上網買生魚片、牛奶,不放冰箱,然後等五天再退貨嗎?可以上網買彩券股票、,然等第五天在退貨嗎?
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適合七天鑑賞期的。
如果這些東西有人做網購,答案就是在現在的消保法規定下,
就是要有七天無條件鑑賞期.
但是鑑賞期不是試用期,退貨也要保持商品原來狀態.
至於股票,不是消保法的範圍.
這次的爭議大概是第一次政府要依消保法行政卻反而搞得消費者不爽吧.
上次會期有立委要修消保法,不過甚麼事都沒發生,看看這一屆有沒有哪個立委認真一點解決這件事情,
或者新的政務委員張善政推動修法,他應該比較能了解整件事情的問題所在.
總算有人說到重點,法有缺失應敦促立法機關修法(法治社會的自我進化),
但可惜大部分人只著眼於批判依法辦事的行政單位...唉~
roseroo.wordpress.com/2012/01/10/%E4%BE%9D%E6%B3%95%E8%A1%8C%E6%94%BF%E5%A4%A7%E4%B8%8D%E6%98%93/
台灣七天鑑賞期試用以下商品嗎?(一)易於腐敗或過期者、(二)客製化商品或服務、(三)易於複製之商品(不規定或限定為數位化商品)、(四)一次性消費之商品或服務、(五)射倖性之交易客體、(六)其他客觀上有難以退回或不能退回者。
我可以上網買生魚片、牛奶,不放冰箱,然後等五天再退貨嗎?可以上網買彩券股票、,然等第五天在退貨嗎?
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適合七天鑑賞期的。
如果這些東西有人做網購,答案就是在現在的消保法規定下,
就是要有七天無條件鑑賞期.
但是鑑賞期不是試用期,退貨也要保持商品原來狀態.
至於股票,不是消保法的範圍.
這次的爭議大概是第一次政府要依消保法行政卻反而搞得消費者不爽吧.
上次會期有立委要修消保法,不過甚麼事都沒發生,看看這一屆有沒有哪個立委認真一點解決這件事情,
或者新的政務委員張善政推動修法,他應該比較能了解整件事情的問題所在.
純就法治觀點:
北市府依法行政,而不是自我解讀法律來決定辦不辦事。
行政單位自我解讀法律是非常非常可怕的事情。
法有不足不良之處,請尋求正規途徑修法(該要求立委議員民代做的事)
而不是稱讚不依法行政的單位,或是批評依法行政的單位。
身在民主社會,就請依照民主社會的遊戲規則玩。
線上遊戲的藥水 我也沒看過實體啊!
可以7天內退費嗎?
線上遊戲的藥水 我也沒看過實體啊!
可以7天內退費嗎?
我可以說它不好喝嗎XD
應該是說 我喝了怎麼還是會被怪打死!!? 不好用 我要退貨!!
線上遊戲的藥水 我也沒看過實體啊!
可以7天內退費嗎?
我可以說它不好喝嗎XD
GOOGLE 撤離~~
HTC倒閉...
台灣鎖國...
(我似乎看到未來了......)
操你媽的台北!!!
>>沒理由要我們消費者只能"猶豫"15分鐘
對於軟體開發者來說我覺得很有理由。
>>沒理由要我們消費者只能"猶豫"15分鐘
對於軟體開發者來說我覺得很有理由。
於開發者來說15分鐘真的能測試好一個程式嗎?我會說不夠的
其實北市與 Google 可以改變一下措施如
一:開發者不贊同七天鑑賞期時,台灣的使用者不能買
二:台灣使用者可以同意沒有七天鑑賞期並購買
三:使用者可選擇購買七天鑑賞期(比較貴)或15分鐘鑑賞期(比較平)
四:七天鑑賞期內,每天的退費比率不同,第一天為100%,第二天為90%……第七天為30%
之類的……
先聲明一下自己也是Android的用戶
Apple在台灣的iTunes還是有7日的退費期
Android開放是Google自己搞出來的,沒理由要我們消費者只能"猶豫"15分鐘
1.Android是開放式系統如果7天鑑賞期那早就被人複製走了那開發者賺啥?
2.APPLE後來又把30天鑑賞期修掉了
3.TNND的台北!
發重複了...
所以沒有Android Market也沒差呀,都已經一年了....(挖鼻孔)
Apple的都能到30天試用,為什麼Google不行?
Apple的都能到30天試用,為什麼Google不行?
外國可以用特別法排除數位產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規定,為什麼台灣不行?
Apple的都能到30天試用,為什麼Google不行?
有人的老婆可以讓老公包二奶、三奶,為什麼我的不行?
這樣比有意義嗎?
你怎麼不去說為什麼全家不出小七出的公仔?
每家公司有不同的策略考量,好笑的是人家不想賣還不行?
這是那招?所以我跑跟可口可樂的廠商說,你家的自動販賣機一定要賣黑松沙士,
啊不肯賣就犯法,那我把販賣機收掉你還要罰我錢。
這是那一招?那個有邏輯的人可以告訴我這件事說得過去?
莫明奇妙
操你媽的台北!!!
操你媽的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