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 挖2塊錢路旁菊花 婦銬腳鐐 訊7小時

by yeager
2009.02.06 12:31PM
離譜 挖2塊錢路旁菊花 婦銬腳鐐 訊7小時

這是我今天看到比較扯的事情,雖然偷挖兩株菊花這樣的行為不對,不過一來地點就是在路邊,而且非常凌亂;二來價值兩元,結果被上銬,並且偵訊達七小時。所以路邊的野花不能隨便採呀。


婦人高麗棋強調自己在此處挖兩株波斯菊,卻被警員當場逮捕。蕭夙眉攝 圖片: 1 / 1

 

【蕭 夙眉、許淑惠╱台中報導】實在小題大作!台中縣一名家庭主婦,前天在路邊誤挖兩株屬豐原巿公所所有的波斯菊,雖僅價值兩元,竟遭警員以現行犯當場銬上手銬 逮捕,偵訊達七小時,遭檢察官複訊飭回但限制住居。婦人昨氣憤地說:「這是我這輩子最大的羞辱!」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痛批:「警察為春安工作衝績效衝過 頭,看到黑影就開槍。」


居住豐原市的婦人高麗棋(五十六歲),昨帶記者重回她挖花的豐原大道旁人行道。她說,她前午發現這裡一片雜草叢中有幾株波斯菊,下午二時許從家裡拿鏟子回來挖了兩株,不料立即有兩名豐東派出所警員上前,以她偷竊豐原市公所栽種的波斯菊為由,將她上銬逮捕回警所。

 

台中縣豐原市公所在博愛街種的波斯菊盛開,凸顯案發地如荒廢空地。蕭夙眉攝

女兒哭:有那麼嚴重嗎
高婦的手銬在製作筆錄時曾解開,但晚上七時三十分移送地檢署複訊時還被戴上腳鐐,腳鐐約在半小時抵達地檢署後解開,手銬則到晚上九時三十分被飭回時才解開。
生平首次踏入警所的高婦說,栽種波斯菊地上有石頭、磚塊及雜草,她以為是廢墟空地,「挖了兩株竟就被銬上手銬和腳鐐,前後折騰約十小時才返家。警察太過分了!公所也應豎立告示牌,讓民眾知道該處形同廢墟上的幾株波斯菊是公有財產。」
警方認定高婦涉及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竊盜罪,在警所製作筆錄後,將高婦送偵查隊再轉地檢署複訊。其間,警方認事涉民事求償,還請來花主、豐原市公所的清潔隊員代表林秋森,雙方以兩元達成民事和解。
林秋森昨說,波斯菊一株成本一元,「我接到通知到派出所製作筆錄時,還以為警察開玩笑;我覺得此事有些離譜,所以也不好意思拿兩元和解金。」
高婦丈夫心疼地說:「老婆為了兩元的波斯菊,就一輩子染上竊盜罪污名。」高婦長女在警局見到媽媽被上銬,更是難過地哭訴:「我媽媽不是故意偷東西,有那麼嚴重嗎?為何要上銬?」
豐原市長張瀞分則說:「如果每人都摘兩朵花,花就會被摘光了。」市公所去年公物遭竊損失至少百萬元,該處波斯菊本該種得密密麻麻,現在變得稀疏,懷疑是因民眾偷摘,「很謝謝警察協助保護公有物。」
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指出,當天高婦手持鏟子,將波斯菊挖到塑膠袋,是現行犯且行竊意圖明顯,警方依規定上銬逮捕。豐原分局長陳清新說,警員依法逮捕沒有錯,「但我們會檢討執行取締或逮捕嫌疑犯時,考量社會觀感和現實環境。」

「警察衝績效衝過頭」
具律師資格的馬在勤批評:「現正值警方春安工作期間,竊盜績效很重要,但此案明顯是警察衝績效衝過頭,看到黑影就開槍,根本沒考慮主觀犯意等因素。」中縣 議員陳清龍也痛斥:「為了價值兩元的波斯菊將婦人送辦,單是警方製作筆錄的紙張、警員薪水、巡邏車往返的油錢就不止兩元,警員小題大作,太過擾民!」
一 名常至豐原大道遛狗的江小姐,獲悉竟有人因在此摘花被捕,驚訝地說:「這裡這麼凌亂,到這裡摘波斯菊就會被逮捕,實在太可怕了!」對豐原市公所強調該處是 綠美化地,永椿園藝負責人劉和純則批評:「幾株波斯菊隨便種一種,公家機關這樣綠美化實在離譜,難怪民眾會當成廢地。市公所應重視綠美化的事後維護。」
律師黃雅琴表示,民眾觸犯竊盜罪等輕罪時,依微罪不舉原則,檢察官可緩起訴或不起訴;律師詹漢山說:「如果在婦人的認知中,這兩朵波斯菊是不屬任何人所有的野生花,有可能獲不起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說,警方捉到嫌犯依法須移送法辦,婦人帶著圓鏟挖波斯菊,涉《刑法》加重竊盜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被裁定限制住居是比較輕微的強制處分,最後會不會構成犯罪,由承辦檢察官認定。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1&showdate=20090206&IssueID=20090206&Sec_ID=2&Art_ID=31371048&ArtPage=2&SubSec=6&PubDate=20090206

9 則回應

  • 有時候執法時,,,情理法都要注意一下才行喔!

    2009-02-15
  •  我想被懲處的人,內心一定覺得很幹吧

    (  ̄ c ̄)y▂ξ這就是 人生呀

     

    2009-02-15
  • 2株野花銬人 5警官被懲處

     更新日期:2009/02/13 04:09

    〔記者謝鳳秋/豐原報導〕台中縣高姓婦人因挖道路旁空地2株波斯菊公物微罪,被上手銬、腳鐐依竊盜罪移送法辦,引起社會譁然,台中縣警局12日經討論,決定對豐原分局長陳清新、副分局長張雨林、偵查隊長黃守智、督察組長鄭三龍等4名主管記申誡一次,豐東派出所主管黃東榮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台中縣警察局9日曾針對該案召開檢討會議,與會高層主管雖認為應該懲處,但應如何懲處則有所保留。

     

    台中縣警局副局長陳博珍、公關室主任薛俊宏及豐原分局長陳清新等3人昨日下午到高姓婦人家中致歉,獲得高婦及其家人諒解;縣警局昨晚討論該懲處案,並達成決議,由於認定移送作業乃分局慣例,未對員警懲處。

     

     

    2009-02-13
  • 過與不及都不符合一般社會的正常認知,,,,,

    執法單位心中有一把尺,,,

    但這把尺要擺在正中央,不偏不頗才行啊!

    2009-02-08
  • ㄎㄎ  看來這次我得替波麗士們講講話...

    其實, 婦人被上手銬戴腳鐐 然後偵訊筆錄七小時, 是有其正當的理由啦, 真要說動機不純的或許是公所及婦人用 2元和解! 

    不信的話各位不妨『思考』 跟『觀察』一下,

    1. 這陣子是誰要警察大人們『依法行事』的?

    2. 有沒發現這陣子警察(或內政部)特別勤快

    3. 新聞效益的背後誰受害? 誰獲利?

    精算一下, 起碼值兩千萬以上的『事件』or 『任務』, 這樣能不上手銬戴腳鐐偵訊七小時?!

     

    2009-02-06
  • 警察抓人沒有什麼不對丫 問題是出在後續的處理不夠好!

    可能大家覺得二元的東西 有什麼好辦的 可是問題不是出在價值而是當事人的行為!!!

    不應該以被偷東西的價值來論斷是非吧...搞得警察有錯一樣

    如果她今天偷的二株價值二萬的蘭花 被偵訊7小時就應該嗎?

    那麼對於犯罪 社會大眾的界定標準何在....

    2009-02-06
    • Ocean wrote:

      警察抓人沒有什麼不對丫 問題是出在後續的處理不夠好!

      可能大家覺得二元的東西 有什麼好辦的 可是問題不是出在價值而是當事人的行為!!!

      不應該以被偷東西的價值來論斷是非吧...搞得警察有錯一樣

      如果她今天偷的二株價值二萬的蘭花 被偵訊7小時就應該嗎?

      那麼對於犯罪 社會大眾的界定標準何在....

      以後在路邊清理狗大便也要小心了~科科

      2009-02-06
  • 中午各大電視新聞網,, 好像都有實況報導,,這個警察出名了

    2009-02-06
  • 這是台灣警察的特色吧...專辦小案.越小越好...

    倒是那種真的要出生入死的 反而沒幾個人敢上

    如果婦人因為這樣要被銬起來訊7小時 那兩個警察應該以浪費人民納稅錢為由 被關七年吧...要玩就玩大點

    20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