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今天看到比較扯的事情,雖然偷挖兩株菊花這樣的行為不對,不過一來地點就是在路邊,而且非常凌亂;二來價值兩元,結果被上銬,並且偵訊達七小時。所以路邊的野花不能隨便採呀。
離譜 挖2塊錢路旁菊花 婦銬腳鐐 訊7小時
2009年02月06日蘋果日報
【蕭 夙眉、許淑惠╱台中報導】實在小題大作!台中縣一名家庭主婦,前天在路邊誤挖兩株屬豐原巿公所所有的波斯菊,雖僅價值兩元,竟遭警員以現行犯當場銬上手銬 逮捕,偵訊達七小時,遭檢察官複訊飭回但限制住居。婦人昨氣憤地說:「這是我這輩子最大的羞辱!」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痛批:「警察為春安工作衝績效衝過 頭,看到黑影就開槍。」
居住豐原市的婦人高麗棋(五十六歲),昨帶記者重回她挖花的豐原大道旁人行道。她說,她前午發現這裡一片雜草叢中有幾株波斯菊,下午二時許從家裡拿鏟子回來挖了兩株,不料立即有兩名豐東派出所警員上前,以她偷竊豐原市公所栽種的波斯菊為由,將她上銬逮捕回警所。
女兒哭:有那麼嚴重嗎
高婦的手銬在製作筆錄時曾解開,但晚上七時三十分移送地檢署複訊時還被戴上腳鐐,腳鐐約在半小時抵達地檢署後解開,手銬則到晚上九時三十分被飭回時才解開。
生平首次踏入警所的高婦說,栽種波斯菊地上有石頭、磚塊及雜草,她以為是廢墟空地,「挖了兩株竟就被銬上手銬和腳鐐,前後折騰約十小時才返家。警察太過分了!公所也應豎立告示牌,讓民眾知道該處形同廢墟上的幾株波斯菊是公有財產。」
警方認定高婦涉及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竊盜罪,在警所製作筆錄後,將高婦送偵查隊再轉地檢署複訊。其間,警方認事涉民事求償,還請來花主、豐原市公所的清潔隊員代表林秋森,雙方以兩元達成民事和解。
林秋森昨說,波斯菊一株成本一元,「我接到通知到派出所製作筆錄時,還以為警察開玩笑;我覺得此事有些離譜,所以也不好意思拿兩元和解金。」
高婦丈夫心疼地說:「老婆為了兩元的波斯菊,就一輩子染上竊盜罪污名。」高婦長女在警局見到媽媽被上銬,更是難過地哭訴:「我媽媽不是故意偷東西,有那麼嚴重嗎?為何要上銬?」
豐原市長張瀞分則說:「如果每人都摘兩朵花,花就會被摘光了。」市公所去年公物遭竊損失至少百萬元,該處波斯菊本該種得密密麻麻,現在變得稀疏,懷疑是因民眾偷摘,「很謝謝警察協助保護公有物。」
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指出,當天高婦手持鏟子,將波斯菊挖到塑膠袋,是現行犯且行竊意圖明顯,警方依規定上銬逮捕。豐原分局長陳清新說,警員依法逮捕沒有錯,「但我們會檢討執行取締或逮捕嫌疑犯時,考量社會觀感和現實環境。」
「警察衝績效衝過頭」
具律師資格的馬在勤批評:「現正值警方春安工作期間,竊盜績效很重要,但此案明顯是警察衝績效衝過頭,看到黑影就開槍,根本沒考慮主觀犯意等因素。」中縣 議員陳清龍也痛斥:「為了價值兩元的波斯菊將婦人送辦,單是警方製作筆錄的紙張、警員薪水、巡邏車往返的油錢就不止兩元,警員小題大作,太過擾民!」
一 名常至豐原大道遛狗的江小姐,獲悉竟有人因在此摘花被捕,驚訝地說:「這裡這麼凌亂,到這裡摘波斯菊就會被逮捕,實在太可怕了!」對豐原市公所強調該處是 綠美化地,永椿園藝負責人劉和純則批評:「幾株波斯菊隨便種一種,公家機關這樣綠美化實在離譜,難怪民眾會當成廢地。市公所應重視綠美化的事後維護。」
律師黃雅琴表示,民眾觸犯竊盜罪等輕罪時,依微罪不舉原則,檢察官可緩起訴或不起訴;律師詹漢山說:「如果在婦人的認知中,這兩朵波斯菊是不屬任何人所有的野生花,有可能獲不起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說,警方捉到嫌犯依法須移送法辦,婦人帶著圓鏟挖波斯菊,涉《刑法》加重竊盜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被裁定限制住居是比較輕微的強制處分,最後會不會構成犯罪,由承辦檢察官認定。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1&showdate=20090206&IssueID=20090206&Sec_ID=2&Art_ID=31371048&ArtPage=2&SubSec=6&PubDate=20090206
9 則回應
有時候執法時,,,情理法都要注意一下才行喔!
我想被懲處的人,內心一定覺得很幹吧
2株野花銬人 5警官被懲處
〔記者謝鳳秋/豐原報導〕台中縣高姓婦人因挖道路旁空地2株波斯菊公物微罪,被上手銬、腳鐐依竊盜罪移送法辦,引起社會譁然,台中縣警局12日經討論,決定對豐原分局長陳清新、副分局長張雨林、偵查隊長黃守智、督察組長鄭三龍等4名主管記申誡一次,豐東派出所主管黃東榮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台中縣警察局9日曾針對該案召開檢討會議,與會高層主管雖認為應該懲處,但應如何懲處則有所保留。
台中縣警局副局長陳博珍、公關室主任薛俊宏及豐原分局長陳清新等3人昨日下午到高姓婦人家中致歉,獲得高婦及其家人諒解;縣警局昨晚討論該懲處案,並達成決議,由於認定移送作業乃分局慣例,未對員警懲處。
過與不及都不符合一般社會的正常認知,,,,,
執法單位心中有一把尺,,,
但這把尺要擺在正中央,不偏不頗才行啊!
ㄎㄎ 看來這次我得替波麗士們講講話...
其實, 婦人被上手銬戴腳鐐 然後偵訊筆錄七小時, 是有其正當的理由啦, 真要說動機不純的或許是公所及婦人用 2元和解!
不信的話各位不妨『思考』 跟『觀察』一下,
1. 這陣子是誰要警察大人們『依法行事』的?
2. 有沒發現這陣子警察(或內政部)特別勤快
3. 新聞效益的背後誰受害? 誰獲利?
精算一下, 起碼值兩千萬以上的『事件』or 『任務』, 這樣能不上手銬戴腳鐐偵訊七小時?!
警察抓人沒有什麼不對丫 問題是出在後續的處理不夠好!
可能大家覺得二元的東西 有什麼好辦的 可是問題不是出在價值而是當事人的行為!!!
不應該以被偷東西的價值來論斷是非吧...搞得警察有錯一樣
如果她今天偷的二株價值二萬的蘭花 被偵訊7小時就應該嗎?
那麼對於犯罪 社會大眾的界定標準何在....
警察抓人沒有什麼不對丫 問題是出在後續的處理不夠好!
可能大家覺得二元的東西 有什麼好辦的 可是問題不是出在價值而是當事人的行為!!!
不應該以被偷東西的價值來論斷是非吧...搞得警察有錯一樣
如果她今天偷的二株價值二萬的蘭花 被偵訊7小時就應該嗎?
那麼對於犯罪 社會大眾的界定標準何在....
以後在路邊清理狗大便也要小心了~科科
中午各大電視新聞網,, 好像都有實況報導,,這個警察出名了
這是台灣警察的特色吧...專辦小案.越小越好...
倒是那種真的要出生入死的 反而沒幾個人敢上
如果婦人因為這樣要被銬起來訊7小時 那兩個警察應該以浪費人民納稅錢為由 被關七年吧...要玩就玩大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