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多少會心急按喇叭催促,但這一聲喇叭的代價實在太大了...
一名劉姓客運司機因在施工路段超車又多按1次喇叭,害前方7旬機車騎士摔車不治,法院判賠208萬元。新北警方說,鳴喇叭以2個單響為原則,長鳴或連續按鳴都有違法疑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按喇叭以2個單響為原則,用於提醒和示意,因此一長響或是連續按都不符合規範;這起判決的發生地點為施工路段,原就應依序連貫行駛,因客運駕駛連續鳴按喇叭,導致機車騎士疏於注意前方狀況釀禍,法官才會認定客運司機應負相當責任。
交通警察大隊進一步說,一般事故中也有類似案例,例如常見的高速公路並行,因車輛之間出現死角,不見得能注意到旁邊有其他車輛,一旦做出變換車道行為,嚇到另一輛車駕駛而發生事故,即使兩車沒有碰撞,但事故追究的是原因。
台北汽車客運劉姓駕駛民國106年8月10日下午行經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路段時,因想超車,近距離對騎機車的74歲鄭姓老翁連按3次喇叭,老翁轉頭查看而反應不及,撞上前方施工圍籬致顱內出血,就醫2個月後不治。
鄭姓老翁家屬提告指出,當時該路段正在施工,依法不得超車,且要超車也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對劉姓駕駛與台北汽車客運連帶求償新台幣2158萬元。
但劉姓駕駛與台北汽車客運辯稱,按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施工應裝設交通管制設施,當時雖有圍籬,但圍籬內還沒開始施工,不符合道路施工地段不能超車的限制。此外,當時的路寬4.6公尺,符合法規規定3.5公尺以上才能並行的規定,可超車。
至於連按3次喇叭,劉姓駕駛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超車需要按兩次喇叭,他當時車速只有30 公里,慢慢跟上鄭姓老翁的機車,相當接近時,才又多按了一聲提醒,未違反規定,認為是老翁高齡駕駛,反應能力差才導致車禍,要求駁回家屬提告。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鄭姓老翁是因為聽到密集的3次喇叭聲響才轉頭,導致反應不及撞上施工圍籬後倒地,按喇叭與鄭姓老翁的意外有因果關係。
法院調閱行車記錄器顯示,當時圍籬有警示燈號,顯示工程已在進行,這個路段就是「道路施工地段」,不能超車,且按規定超車要先按2次喇叭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喇叭,劉姓駕駛卻近距離密集按了3次喇叭,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官審酌家屬求償的部分金額過高,應獲賠694萬元為適當,但本件意外是鄭姓老翁擺頭察看導致無法注意前方路況,鄭姓老翁要負起7成的過失責任,賠償金額依過失程度加以計算,判決家屬獲賠208萬3057元,可上訴。
26 則回應
『叭叭叭叭叭』計程車~
剛剛去找法規確認了
第 92 條
汽車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
過半秒鐘。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因為機車行車速度過慢
所以按三下是因為第九十二條的 危險情況
那就是兩下
這變成完全看律師怎麼應對
還有駕駛怎麼敘述了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看不懂要問
A:危險時刻
B:生氣時刻
C:比我小的車都不能在我前面的時刻
不得長音也不得超過兩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