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感謝異角藝術負責人林子銘先生授權刊載展場作品相片、並提供藝術攝影市場資訊
畫作拍賣之所以能夠如此天價,有很大的原因在於其「只有獨一無二的一幅畫」,如果你今天不小心把一幅張大千山水給撕了,那麼除了請裱畫師把它修好之外,就沒有任何辦法能再產出另一幅完全相同的山水來,就算請張大千重畫也辦不到。
但在藝術市場中卻有兩種能不斷產出完全相同作品的類型:攝影與版畫。
對於這兩種作品,不瞭解其市場機制的人往往會驚訝於他們的可複製性與驚人的售價,尤其現在攝影作品大多以數位相機拍攝、以電腦進行後製,更是讓人難以想像一幅能不斷重新輸出、複製的作品居然能以數萬、甚至上億的價格售出。舉例來說,知名攝影師古爾斯基的作品「萊茵河」就曾在佳士得拍賣場上以 434 萬美元(約一億三千萬台幣)售出。
到底為什麼一幅可以不斷輸出的照片「海報」能賣到這麼高的天價呢?
昨天我在台北市喜來登飯店舉行的當代藝術展中,很幸運地認識了台灣異角藝術的負責人林子銘先生,他是台灣目前還相當少見的「攝影作品」經紀人,除了本身也是攝影師之外,同時也應用其在攝影作品上的知識向國外推廣、販售台灣的攝影作品。這次的文章分為上下兩篇,分別說明攝影市場的機制、以及背後藝術家與經紀公司的合作流程等等,讓大家知道到底為什麼攝影作品能有機會賣到如此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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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攝影作品並非無限量複製,而是「數量有限,售完為止」
如果你曾經看過版畫作品(一種先雕版,再上墨印刷的作品),應該就會知道版畫作品大多是「限量複製」,也就是只會印出指定數量的作品,之後就不會再複製、甚至直接破壞原始的刻板,徹底讓已經印出的畫作成為市面上唯一能流通的限量作品。
而攝影作品也是採用同樣機制,當一幅作品、或是系列作品與經紀公司簽約並確定上市之後,經紀公司就會與藝術家簽約決定要印刷的數量、尺寸、以及可接受的裱框形式等規範。上圖的四張標籤中,定價(下方的 NTD 55000)前面都有一個 1/10 的編號,這就表示該幅作品只印十張,而這裡展出販售的是十張中的第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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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程監督產品印刷、裱框過程,避免作品遭到惡意複製
這裡會有個問題:我們怎麼知道廠商會不會「偷偷印作品來賣」?
我們都知道限量是殘酷的,同時也是使產品價格飆高的方法,因此先不論簽約與否,光是為了能讓該幅作品的價格不會輕易暴跌,藝術家與經紀公司就不會冒著風險偷印作品來賣。
但為了避免在作品印刷、裱框等過程中遭到惡意複製,因此經紀公司與藝術家在整個作品產出過程中都會全程監督,並在作品印刷後(現在多以數位方式輸出)確實刪除輸出用的原始檔案,以確保市面上流通的作品與最初設定的數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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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示用的作品未必就是販售用的,有可能只是「展示專用」
儘管攝影作品在輸出、販售時會有非常明確的數量限制,但為了在特定展覽、販售會上能有合適的「展示用作品」,例如宣傳海報、畫冊等,這些攝影作品其實還是會授權輸出一些臨時性的印刷品作為展示用,同時也可避免高單價作品在展示中遭到破壞、毀損。
上圖:在照片右下角有作者簽名,這是認定該幅作品是否為數量限定原作的重要資訊
因此要確定該幅作品是真正的「原作」,也就是由藝術家與經紀公司推出的限量作品,就必須從攝影作品上的簽名資訊來判斷了,如果攝影作品上沒有任何作者簽署,是不會被認定為原作的!因此並不是把照片輸出就能賣大錢,而是只有那些藝術家認可、並加以簽署的攝影作品才是真正能上拍賣場的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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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攝影作品的「呈現方式」決定售價
與版畫、繪畫等作品不同,由於攝影作品是將數位檔案從輸出機器「印出來」的,因此在輸出尺寸、裱框上都相對沒有太大限制。因此一幅攝影作品除了影像內容之外,其實在外頭的裱框方式、配色、甚至輸出尺寸、選用紙張等也都是作品呈現的一部份,屬於藝術家美學展現的重要一環。
因此在藝術家與經紀公司簽約的同時,除了決定每一副作品的輸出處量外,也會決定每一副作品允許輸出的尺寸、選用的紙張、以及可用的裱框方式。舉例來說,上圖中的作品就只有這種尺寸可以選擇,你也不能指定超大型的輸出作品;但前面簽名照片中那位小山俊孝的作品就能選擇從 10 吋到 40 吋(寬邊)不等的作品尺寸。
決定呈現形式之後,接下來就會為不同尺寸的作品決定售價,例如上圖水晶裱(相片夾在水晶與鋁板間)的售價就會與一般裱框不同,而前面提到的小山俊孝作品,也會因為尺寸而有 2500~25000 不等的售價,因此在正式進入拍賣場讓買家競標之前,這些作品的呈現方式就會決定最初售價,爾後到了拍賣市場之後也會因為這些因素而對價格產生影響,是購買攝影作品時不可不知的重要資訊。
至於你說能不能花少少的錢買一幅小小的回家掃描放大成大張的 ... 我想這就好像你買了一張清明上河圖複製海報一樣,不管那幅相片被你印得多大多精美,他終究就是一張贗品,如果再遇上那種連印刷紙質都是作品效果一部份(例如前面提到的小山俊孝),那麼你自己印出來的作品無論如何就都不會與原作相同,不僅未來出售時價格會受到影響,甚至還有可能因此吃上著作權官司呢!
作者:陳寗@癮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