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狀師又發言了,也許可以了解一下當初Google案為何破局的原因?

2013.01.07 10:51AM
是葉狀師又發言了,也許可以了解一下當初Google案為何破局的原因?這篇文章的首圖

 

順便備份,全文引用,底下為葉先生於上周五的發言:

今天突然看到網路上有人發起連署,要灌爆郝市長的信箱,要求市府放棄上訴,撤銷對Google 的罰鍰。看到那篇網誌,葉狀師只覺得......很OOXX。再度回應如下:
 

  1. 透過網路購買軟體必須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並賦予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是行政院消保會92年(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函釋(所以消費者保護沒有藍綠問題),台北市政府是執行中央的法律跟中央的函釋不是台北市政府的解釋
  2. 消保法規定,如果企業經營者(如Google、蘋果、微軟)的行為有損及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行政機關就可以命業者限期改善,限期不改善就可以罰6萬到150萬。
  3. Google 透過定型化契約去規避自己的法定義務(七日鑑賞期內必須無條件退款給要求解約的消費者),並且擺明超過15分鐘一律不予退款,有沒有損害消費者依消保法得請求解約退款的財產權,大家可以自己判斷。
  4. 今天詢問以前市府的同仁,市府身為被告,尚未收到行政法院的判決,居然就有網友可以在網路上說行政法院的判決指出市府不能自己解釋消保法並裁罰,葉狀師蠻好奇這位網友的資料是哪裡來的?Google 嗎?
  5. 透過網路購買軟體有試用期(鑑賞期)是長久以來的交易習慣,不管是買winzip也好,自然輸入法也好,甚至office,業者都會先讓消費者下載取得試用版,並給予消費者最長30日的試用期,如消費者確定願意購買再付費取得密碼取得永久正式版,Google 只願意給15分鐘的試用期,反而是例外。
  6. 本案當初談判破局原因很簡單,市府幫 Google 想了很多解套的方法,包括微幅調整服務條款等等,但是 Google 的代表說:
        台灣的市場太小,我們不會為你們修改條款。
        Google 說:
        我們相信,你們很快就會修法。(你好大,我好怕?)
  7. 雖然 Google 傲慢無理至此,我們還是耐著性子繼續和 Google 溝通,奈何委屈也無法求全。
  8. 相對於Google,蘋果則認為,基於台灣的市場規模,蘋果不會有太大損失,所以決定尊重台灣的消費者和法律。微軟也毫不考慮就決定遵守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範現在看起來,尊重台灣法律的蘋果、微軟(同類型行業)以及Groupon、Yahoo! (網路零售業)似乎都是笨蛋,應該學 Google 藐視台灣的法律,反正會有一堆人支持他們到底?
  9. 如果貫徹行政法院的見解(違反七日鑑賞期的法律效果是契約約定當然無效,消費者還是可以透過訴訟程序主張解除契約並退款,但是行政機關不能依據消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或處罰),未來不管是透過網路購買軟體或是硬體(電器、衣服、家具.....),業者如果學 Google,自行在服務條款中規定超過15分鐘不能退款,消保官無權再要求各家網路企業改善或處罰,只能由消費者自己去法院告業者,這對消費者是好還是不好,大家可以自己判斷。
  10. 本案要解套很簡單-請 Google 不要再鬧了!和微軟以及蘋果一樣,遵守台灣的法律,給予台灣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即可。我還是那句話:「蘋果作得到,微軟作得到,請問Google 為什麼做不到?」要不然就請行政院修正92年「網路購買軟體也必須適用七日猶豫(鑑賞)期」的函釋,宣布透過網路買軟體不必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如此至少消保法對於郵購買賣的規範不至於全面崩盤,變成連硬體都管不了。
  11. 台北市政府上不上訴我沒意見(我已經離開市府八個月了),只是如果不上訴,未來各個地方政府還能不能管理網路買賣,行政院消保處必須說清楚。

     消保官們,加油!

以上是葉狀師的全文,基本上他的態度個人並不是很能夠認同。不過看來他好像沒有刪不利於他的回應,這點倒是比許多人好多了,若你有不同的意見可以至原文引用處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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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則回應

  • aha

    北市府,別在打壓優良的付費軟體的生存空間了好嗎!!

    現在Google Play 上充斥一堆免費劣質的軟體,真得很倒彈!!

    2013-01-09
  •  插畫家回來了?

    2013-01-08
  •  所以我都不用安卓

    2013-01-07
  •  Windows Phone用了那麼久,買了很多軟體,我還真沒看過「退款」的按鈕

    2013-01-07
  •  以下針對葉的部落格原文逐點回應: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認定是地方政府對於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修改的權限不足,也就是臺北市政府越俎代庖,不應該也不能夠代中央主管機關裁罰業者。

    2.業者應該也有提出資料證明Google Market服務對於消費者財產並無損害之虞,不需要限期改善。

    3.http://support.google.com/googleplay/bin/answer.py?hl=zh-Hant&answer=134336

    超過15分鐘不是完全不能退款,只是要消費者直接與開發者聯絡,這是Google作為平台服務提供者,維護開發者利益,而不得不為的讓步。

    4.在法院尚未寄給被告判決之前,給記者當作消息來源,這種東西叫做新聞稿

    5.長久以來的交易習慣不代表可以一體適用到App Store或Google Market,WinZip或自然輸入法或Office的30天試用期實在是引喻失當。現在是後PC時代,在iPhone或iPad等等行動裝置上,整個 軟體生態系已經不如十年前,與時俱進,好嗎?

    6.這是global or local取捨的商業思惟,Google在退款政策是全球一致性的,只有針對各國地區作不同語言的翻譯。(見3連結)

    7.相信Google也會這麼認為:雖然北市府傲慢無理至此,我們還是耐著性子繼續和北市府溝通,奈何委屈也無法求全。(設計對白)

    8.又是global or local取捨的商業思惟,另外尊重台灣法律有多元的方式,包含以行政訴訟進行救濟的方式以及尊重行政法院判決。

    9.軟體是一回事,硬體是另一回事,而且有關消費爭議,消保法另有規定消費者團體訴訟,不是只有行政監督的主管機關而已。

    10.經過十年的時間,網路市場已經發生多少變革,行政院92年的函釋到現在還能適用也是很離奇的一件事。

    11.結語引述政務委員張善政的看法:

     

    不管是消費者的個資保護,或是消費者的買賣權益維護,都不是坐在辦公室裡研究法律條文,就知道怎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我們應該直接問 Yahoo、PChome,他們最常遇到的法律糾紛到底是什麼?」張善政說,收集足夠的糾紛案例之後,提出的看法和建議,才有可能務實、符合市場需求。 「法律管的是人的事,法律人不能從天上看人間,要在人間裡看人間事。」

     

     

     

     

     

    2013-01-07
  •  Google有Google的嘴臉,但葉先生也有葉先生的嘴臉。當有一群人為崩潰的Android生態請命的時候,結果葉先生在那邊OOXX。

    政府是要為人民做事,今天北市府如果是想辦法解套,但因為法律跟不上而導致現在一樣的情形,那對北市府作為,我只有拍手叫好。怎麼現在有一群人為了Android生態請命的時候,葉先生在那邊嘲笑呢?就算人家有錯,人家不懂,但所作所為都是要幫助大家的,葉先生不參與不幫忙也就算了,對那嗤之以鼻又算什麼呢?

    今天北市府所想的不在於Android相關生態的問題,而是要硬幹。傷害的是誰?口口聲聲說為消費者權益,事實上現在看下來有更多的人權益被損害了。北市府與葉狀師當然沒事呀,沒Android他們又不會怎樣?但Android開發者以及使用者所受到的影響很大,這些北市府都不願去想想嗎?

    只希望北市府想想,怎樣做才是對大家最好的,實在不太認同像現在這樣硬幹是最好的做法。

     

    目前最想做的是鍵界之書,我的鍵盤理想志業,是希望以後世界各國在談到鍵盤的歷史時,能夠提到台灣。想要提高台灣對於鍵盤世界的影響力。

     

    2013-01-07
  •  我只是區區一屆學生,我針對此事發表我的看法

     

    那就是如果真的如葉先生所說,那GOOGLE的嘴臉為免也太過分。

     

    還有,APPLE原本的一個月和現在的七天有很大的差別

    蘋果的一個月原本是說你一個月內寄信過去,他們會協助你和開發者協調退款

    除了要等之外,還要寫英文。

    現在我寫中文會通之外,專員還會很快的回信告訴你已經可以退款了

     

     

    2013-01-07
  • 我支持七日鑑賞期,沒有例外。

    Google也一樣。
    Apple也一樣。
    大家都應遵守法律
     
    網友只是想花錢買app,卻有如無腦般的支持Google,是否奴性太重?   
     
     

     

    2013-01-07
    • playone wrote:

      我支持七日鑑賞期,沒有例外。

      Google也一樣。
      Apple也一樣。
      大家都應遵守法律
       
      網友只是想花錢買app,卻有如無腦般的支持Google,是否奴性太重?   
       
       

       

       

       人家借你錢,還給你一個月時間慢慢還沒關係!

      結果你硬逼自己一個星期就還錢,請問是對誰有利?

      ========================================

      android下載完才開始算時間,15分鐘內無條件說退就退!

      你去借高利貸,看他要不要給你15分鐘內無條件退費?

      假如是ios過了時限,你看apple要不要鳥你?

      ========================================

      還有這夜撞屍po的文擺明就是他完全不懂ios跟android,

      只會拿iphone上網趴咩,用公務車接咩而已(真不知他媽怎麼教的?),這種人竟還能教書真是笑死人了!

      還敢郝囂張的自稱撞屍!

       

      一恨世態炎涼沒人情,二恨商人賺錢掩良心,三恨律師為錢反黑白,四恨警察只會欺善民,五恨政客鬥爭誤國事,六恨選舉作秀包工程,七恨山林水土盡破壞,八恨稀有動物終滅絕,九恨假借宗教真斂財,十恨迷信入魔不認親,十一恨崇洋媚日民風墮,十二恨正義公權無法張,十三恨媒體唯恐天不亂,十四恨欲奉雙親時有限,十五恨世事不能順吾意。

       

      2013-01-07
    • lak
      playone wrote:

      我支持七日鑑賞期,沒有例外。

      Google也一樣。
      Apple也一樣。
      大家都應遵守法律
       
      網友只是想花錢買app,卻有如無腦般的支持Google,是否奴性太重?   
       
       

       

       

        

      我個人的看法是,您會如此想,就代表你被律師出身的葉先生給導到他希望你想的方向了。

      問題的重點是,Google 並不是「超過7天」便不得退款。
      只是超過十五分鐘後退款的方式就不同了。

      基本上,你寫 Mail 到 Google 跟寫 Mail 到 Apple 的退款方式,我其實看不太出來差異點在那裡。

      2013-01-07
  •  「不管是買winzip也好,自然輸入法也好,甚至office,業者都會先讓消費者下載取得試用版,並給予消費者最長30日的試用期,如消費者確定願意購買再付費取得密碼取得永久正式版,Google 只願意給15分鐘的試用期,反而是例外。」

    難道Android上就沒有試用版或Lite版軟體?使用者一定要買了正式版才能試用,就不能用lite版試用?

    PC上買了office十五分鐘內說不滿意想退費難道微軟會鳥你?


    這兩個的邏輯不是一樣嗎?狀師腦子想不通?
    PC上試用過後還有合法方式可購買正式版或完整版,在Android上用過lite版後覺得很棒,想買功能更完整的完整版,請問到哪買?

     

    2013-01-07
  • 葉狀濕阿,你是唉奉玩到腦殘了嗎?
    大家來玩打臉好了
    1. 消保法的規範,七天猶豫期其實排除可以試用的產品,那你怎麼沒有看到PlayStore上一卡車的試用軟體呢?幾乎都是無限期免費試用耶
    2. 有沒有損及消費者的XX,似乎不是你說了算,而且那個法條,不能夠「斷章取義」耶,還是你認為你講的就是法律?
    3. PlayStore裡面的軟體,除了下載安裝完15分鐘內一鍵退費,還可以直接告訴作者說要退費,也可以請google協調退費,不限15分鐘,也不限七天,葉狀濕,沒玩過也要瞭解一下吧,這麼混,還要講出來讓人家笑嗎?
    4. 阿您的舊同事可能已經離職了吧,要不然就是還在混,市府發言人都發新聞搞了,他還不知道,也混太兇了吧
    5. 試用板,阿就說沒玩過也要瞭解一下吧,PlayStore上的免費、試用板一卡車耶,沒去用就講沒有,難道唉奉就不是這樣嗎?不要這麼誇張好嗎,況且,看電影也可以先試看嗎?吃麵也可以試吃嗎?別搞笑了,七天「猶豫期」不是「鑑賞期」,不可以試用的耶,你是破解免費的用太多,搞不清楚了嗎?
    6. 你講的這些話,可要有證據,不要到時候人家出來告你。不過台灣的確市場就是小,google背後有龐大的開發者,不可能為了這一塊小市場,把全球搞爛
    7. 耐著性子溝通?我們好像只看到幾乎是直接開罰最高額度一百萬
    8. 葉狀濕,不要再玩唉奉了,要玩也玩精一點,人家都跟你說有一個月的退貨期,你叫他縮成七天,是有比較好嗎?更何況Apple並不是消保法規定的「無條件」耶,他是有條件的,而且那個條件還是人家說了算,消費者是「無權」反對的,你不要玩到頭殼壞掉好嗎?
    9. 再強調一次,PlayStore從來沒有15分鐘不能退錢的規定,不要自己妄想

    10. 消保法是行政院的權限,不是地方政府的權限,請你葉狀濕不要越級越權啦 

    FILCO Tenkeyless+Logitech MX1100 Poker PBT+Intopic UFO-MS-L037

     

    2013-01-07
  •  葉先生回答的很棒啊

    外國商品要進台灣本來就要符合台灣法規

    要不請立委修法(立委是公民選出ㄉ,不管用哪家手機)

    要不美國拿下台灣成為51th州(改用美國法律)

    2013-01-07
  • 拿套裝軟體去跟附加元件比根本是拿別人的雞腿去比別人的懶覺

    取向根本不同啊

    一款遊戲要玩完有閒的朋友只要幾個小時根本不用到半天

    給你15分鐘試裝置能不能正常運作根本綽綽有餘了

    2013-01-07
    • 只是預設別人都清閒閒沒公事也有點偏頗啦…
      如果Play剛好有特價活動什麼的,一次就買了不少程式的話,15分鐘的時間恐怕就不夠一一測試了

      葉狀師是他的回應裡有點瑕疵,像第三點Google是叫你自己和開發者喬,
      照他的說法沒補上這句的話,會讓人以為15分過就完全沒救濟措施

      不過就算是這樣,15分依舊不算是什麼合理的時間限制。
      而且外國公司遵守法律是沒什麼疑慮可言,直接拿掉付費市場有點以商逼政的味道在

      2013-01-07